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525號
TPBA,100,訴,525,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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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德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闕進發(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通榮(市長)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
參 加 人 簡陳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許簡陳秀英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所有坐落於基隆市○○區○○段○○○小段5 、7 、 186 及188 地號等4 筆土地,領有被告所核發之94基府都建 字第00108 號建造執照,係依94年線字第09400151號建築線 指示圖鄰接6 公尺寬現有巷道(下稱系爭巷道),該巷道位 於基隆市○○區○○段○○○小段189 、189-1 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為簡陳秀英,即參加人),系爭巷道係經被告87年 7 月3 日87基府工土字第063544號公告認定。嗣被告於96年 3 月起陸續接獲陳情該巷道非屬既成巷道,故於96年5 月3 日辦理系爭巷道現場會勘,經會勘後被告認系爭巷道不符公 用地役關係標準,乃以96年7 月23日基府工土壹字第096012 6017C 號公告撤銷前87年7 月3 日87基府工土字第063544號 公告(即系爭巷道為既成巷道之認定)。原告不服,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97年度訴字第860 號,嗣經原告撤回), 惟被告復以98年2 月17日基府工土壹字第0980128099B 函附 公告廢止87年7 月3 日87基府工土字第063544號公告,並撤 銷前揭96年7 月23日函附公告。本件原告就系爭巷道應否廢 止,就被告99年7 月21日基府工土貳字第0990070586號函、 99年3 月11日基府工土壹字第0990143680號函及96年7 月23 日基府工土壹字第0960126017C 號公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等情。
三、茲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主張其為系爭巷道之所有權人 ,並提出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



稽,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訴訟之必要,爰 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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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