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329號
TPBA,100,訴,329,2011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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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游培堃
 游培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
民國(下同)100年6月2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
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
,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
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請勿重複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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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