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7號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代 表 人 詹順貴(理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陳彥君律師 林昶燁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武雄(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業經本院民國100 年7 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0 年8 月2 日下午3 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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