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119號
TPBA,100,訴,1119,201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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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9號
原 告 葉明全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
4 月29日台財訴字第100001345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 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 記載起訴之理由及證據,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 100 年度訴字第1119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0 年7 月8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 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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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