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062號
上 訴 人 長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憲
訴訟代理人 宋釗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韋憲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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