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248號
TPEV,100,北補,248,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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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林源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萬玖仟零伍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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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