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宋國琳
上列聲請人因與廖崇傑間聲請給付修復費用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叁
佰叁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