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7560號
TPEV,100,北簡,7560,201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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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560號
原   告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河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秀鳳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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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