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35號
原 告 御湖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伯森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複代理人 莊浚承
被 告 游豐謙
游馥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有關御湖世家大廈管理費繳納之爭執,依原告提出 之臺北市內湖區御湖世家規約第17條第2項約定:「有關區 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 本社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而御湖世家大廈 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揆諸上開說明,雙方已合意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