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6277號
TPEV,100,北簡,6277,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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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62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蔡秀伶
被   告 顏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立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8條約定,兩造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約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黃子恩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汽 車借款新台幣(下同)69萬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違約金不請求, 並經原告當庭減縮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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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