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386號
原 告 龍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楊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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