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4942號
TPEV,100,北簡,4942,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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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4942號
原   告 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明
訴訟代理人 黃美鈴
被   告 鴻穎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鴻穎電器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鴻穎電器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鴻穎電器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鴻穎電器有限公司(下稱鴻穎公司)於 民國96年間以如附表所示時間、金額,陸續向原告購買銅管 及冷氣安裝架等配件產品(下稱系爭商品),共積欠貨款達 新臺幣(下同)337,000 元,經部分清償後,迄99年11月4 日尚積欠原告134,000 元貨款(下稱系爭貨款)未給付,屢 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鴻穎公司 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謝宜英連帶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4,000 元,及自99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鴻穎公司確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時間、 金額之系爭商品,並確積欠原告系爭貨款,惟附表所示系爭 商品中除銅管、冷氣安裝架外,尚包含監視器1 台(下稱系 爭監視器),惟系爭監視器經購買後即有發出噪音、分割畫 面有問題等瑕疵,屢經請求原告修理未果,是原告應同時負 擔修繕系爭監視器之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鴻穎公司確於96年間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 商品,迄尚積欠原告貨款134,000 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復有附表所示統一發票、96年1 月11日、96年3 月12日、 96 年3月16日、96年4 月4 日、96年5 月2 日、96年6 月1 日換購料單、被告謝宜英96年9 月14日所簽發票面金額137,



000 元、到期日為96年10月31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各 1 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商品中所包涵 之系爭監視器具商品瑕疵,原告應負責任等語,原告不否認 被告確曾向其購買系爭監視器,惟主張系爭監視器非屬本件 請求之系爭商品,被告亦未請求原告修繕,且已過保固期間 等語,經查:
㈠、系爭監視器為被告鴻穎公司於96年1 月31日所購買,並具獨 立之統一發票,有發票號碼RW00000000號統一發票及原告華 南商業銀行存摺入金資料各1 紙為據,並據證人即原告南區 中心主任唐國榮到庭結證稱:「被告在96年間有透過我跟原 告購買銅管、安裝架及監視器,被告在95年底及96年初的時 候店面擴充,所以跟原告買了監視器,後來才分次買了銅管 跟安裝架,貨跟發票我們都是分次給被告」等語(參本院 100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系爭監視器非屬附表 所示系爭商品之一部,原告與被告鴻穎公司間就系爭監視器 之買賣應係源於另一獨立之契約關係,是被告尚無從就系爭 監視器所生瑕疵,與本件原告之貨款請求為民法第264 條所 定同時履行抗辯。
㈡、次查,被告固抗辯系爭監視器有發出噪音、監視分割畫面有 問題等瑕疵,原告應負責修繕等語,並舉系爭監視器畫面光 碟1 張、錄音帶1 捲為證,然查,上開光碟及錄音帶經本院 勘驗結果,固確有監視器分割畫面顯示視訊異常及產生雜音 之狀況,惟此僅可認於被告實行側錄之100 年6 月間系爭監 視器之狀態,且被告鴻穎公司既於96年間即購買系爭監視器 ,迄今已近5 年,考以一般電子儀器使用年限及被告持續使 用系爭監視器至今之情事,並據證人唐國榮到庭結證稱:「 被告一直都沒有跟我們反應說監視器有問題,一直到本件訴 訟的100 年6 月間才打電話跟我們說監視器有問題,並且說 了她的需求,因為我們本於服務的立場就跟他說我們會盡快 處理,監視器是我們安裝的沒錯,我們在6 月的時候有去看 過一次,當時我們去查看的情況確實有雜音,但是我們判斷 是因為機器久了的緣故,所以機器的散熱器髒掉,所以我們 有幫他作保養,我們離開的時候監視器的狀況是好的,而畫 面沒有異常。」等語(參本院100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 ),則系爭監視器所具瑕疵是否確於被告鴻穎公司購買時即 產生,而非因機體使用之自然耗損,即非無疑,是被告既未 能就此舉證使本院形成確信,其亦無從就系爭監視器所生瑕 疵,請求原告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並據以與本件系爭貨款為



抵銷抗辯。
㈢、綜上所述,被告既不否認被告鴻穎公司確向原告購買如附表 所示之系爭商品,並積欠系爭貨款未給付,且亦無從就系爭 監視器所生瑕疵對原告為何等抗辯,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 求買受人即被告鴻穎公司給付系爭貨款134,000 元,即屬有 據。
五、復查,原告固主張被告謝宜英應就系爭貨款負擔連帶保證人 之責任等語,經查,被告謝宜英固以自己名義簽發系爭本票 與原告,惟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商品之貨款,而系 爭商品之買賣契約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鴻穎公司之間,被告謝 宜英僅為被告鴻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買賣契約之主體, 原告復未就兩造間有何依民法第272 條應負連帶責任之明示 或法律規定,及被告謝宜英確為被告鴻穎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等情事,具體陳述並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請求被告謝宜英 就系爭貨款並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主張,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 1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既不否認迄99年11月4 日尚積欠系爭貨款未給付,是就 被告應給付部分,原告併請求自該期限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併應准 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 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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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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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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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4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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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時間 │產品項目 │金額 │發票編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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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 │ │9,000元 │SW00000000│
│月31日│ │ │ │
├───┼────────────┼─────┼─────┤
│96年3 │02-SA-2330數量3 │8,250元 │SW00000000│
│月17日│ │ │ │
├───┼────────────┼─────┼─────┤
│96年3 │02-SA-2330數量10 │77,980元 │SW00000000│
│月27日│30-SA-2330A 數量4 │ │ │
│ │81-SA-2430數量10 │ │ │
├───┼────────────┼─────┼─────┤
│96年3 │30-SA-2330A 數量5 │55,850元 │SW00000000│
│月27日│30-SA-2430A 數量5 │ │ │
│ │83-SA-2520數量5 │ │ │
├───┼────────────┼─────┼─────┤
│96年4 │02-SA-2330數量10 │28,000元 │SW00000000│
│月30日│ │ │ │
├───┼────────────┼─────┼─────┤
│96年4 │10-SF-2330A數量5 │17,500元 │SW00000000│
│月30日│ │ │ │
├───┼────────────┼─────┼─────┤
│96年4 │20-SA-2430A數量3 │13,200元 │SW00000000│
│月30日│ │ │ │
├───┼────────────┼─────┼─────┤
│96年7 │02-SA-2330數量10 │109,500元 │UW00000000│
│月2日 │30-SA-2330A 數量4 │ │ │
│ │81-SA-2430數量10 │ │ │
│ │20-SA-2430A 數量5 │ │ │
├───┼────────────┼─────┼─────┤
│96年7 │24-ANG-1.8-45A-80C數量36│25,420元 │UW00000000│
│月2日 │83-ANG-2.0-48A-90C數量29│ │ │
│ │25-ANG-2.0-54-90C數量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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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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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穎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