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0年度,21號
TPEV,100,北勞簡,21,2011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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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黃靖雅
      陳翔帆
      林格郁
      游泰瑄
      潘禹平
      鄔華棨
      王子鈞
      施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子佳國際服飾有限公司、西海岸洋行即郭
子仲、韋斯特密爾商行郭子仲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4,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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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