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戴天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秋琴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