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洪翊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時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208元(上訴
人於原審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3,708元,惟上訴聲明追加為新
臺幣66,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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