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7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沈惠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7月18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2608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惠緣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新臺幣叁仟叁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7月5日20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5號203室。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桂嘉文)姦, 代價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人桂嘉文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自白。
(四)扣案新臺幣叁仟叁佰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叁仟叁佰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其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