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訴字,100年度,13號
TCEV,100,中訴,13,2011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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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廖菜燕
被上訴人  游登傑
法定代理人 梁慧玟
      游育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7,18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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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