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蔡季儫
被 告 煒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煒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
,請具狀補陳,並備繕本1份。
㈡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19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由原告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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