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211號
TCEV,100,中補,1211,201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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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蘇麗瓊
被   告 何丹金雄
原告因給付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丹金雄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03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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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