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182號
TCEV,100,中補,1182,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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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洪進登
被   告 好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寬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0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88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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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