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及萬克偉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提出「尚和工程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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