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馬月華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35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