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江益輝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
被 告 施淑媚
訴訟代理人 許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