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1151號
TCEV,100,中簡,1151,2011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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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黃裕仁
被   告 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提出聲請再開辯論狀,陳稱:本 院100年7月11日言辯論期日是否謬誤未明,致被告到庭時庭 期已結束云云,惟本院100年6月20日行言詞辯論時,當庭改 期於同年7月11日上午9時10分續行言詞辯論,有當日之報到 單、言詞辯論筆錄可查;另經聽取當日之數位錄音光碟,亦 確認100年7月11日庭期之時間為上午9時10分,此有書記官 報告可稽,顯無被告所陳期日發生錯誤之事實),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2紙支票(票面金額各為 :新台幣【下同】90萬元、28萬2666元;付款人:台中商業銀 行崇德分行;支票號碼:CDA0000000號、CDA0000000號;發 票日同為:99年3月31日),詎於99年4月8日為付款之提示竟 遭拒付,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 ,及自付款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於本院100年6月20日言 詞辯論期日則聲明陳述稱:認諾原告之請求。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 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 有明文。上開條文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本件被告就原告之請求,逕為訴訟



標的之認諾,依上開法條,自應本於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二、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 金額。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裁判費,關於上訴裁判費計算式如下:新台幣100,000元以下部分為1500元、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為每1,000元徵165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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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