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34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尤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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