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0年度,204號
TCEM,100,中秩,204,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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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0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藍世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7月22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000221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世東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31日20時25分起至同年6月3日23時24 分止。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3段161號(中友百貨B棟2樓俊嶽 專櫃)。
(三)行為:被移送人向「中友百貨B棟2樓俊嶽專櫃」應徵工作 ,經通知面試因故未到被取消面試而無法錄取,被 移送人以嚮往該工作為由,並藉此事端,於上揭時 間內,以其所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0號,共 撥發158通簡訊至門號0000-000000號(即俊嶽專櫃 中區督導張英森所有),滋擾俊嶽專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藍世東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俊嶽專櫃中區督導張英森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受理報案後而查獲,並有受理案件紀錄表、門號0000 -000000號下載CSV轉EXCEL檔列印被移送人所發之158簡訊 通話明細表及內容各1份附卷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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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