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0年度,59號
LTEV,100,羅補,59,201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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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59號
原   告 怡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錫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許錫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57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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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