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呂基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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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
│號│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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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呂基正│臺灣土地銀行│99年10月5日 │33,600元 │BEB0000000 │
│ │ │金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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