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奕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翠蘭、韓繼明、黃麗美間請求確認優先
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
8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