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07號原 告 李建平被 告 李家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0 年8 月15日下午3 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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