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0年度,58號
CCEV,100,潮補,58,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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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58號
原   告 鄒瑞玉
被   告 博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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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