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58號
原 告 鄒瑞玉
被 告 博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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