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0年度,180號
CCEV,100,潮簡,180,201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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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裕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9,5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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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