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0年度,167號
CCEV,100,潮簡,167,201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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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華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以上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本院,即甲、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及
乙、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等事項補正到院,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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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