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0年度,212號
SDEV,100,沙小,212,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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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2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余楹蓁即徐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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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