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勤妹、柯文昌、
曹燕玲、楊芳庭、高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
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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