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0年度,307號
TYEV,100,桃簡,307,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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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3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呂名憲
被   告 張綜珅原名張維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89年3 月間向訴外人台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台亞國際開發公司)購買餐具容器一批(下稱系 爭餐具),並簽發發票日89年3 月23日、付款人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八德分行、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八 千八百五十九元、票號AU0000000 號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乙紙予台亞國際開發公司。嗣因台亞國際開發公司向伊 申辦融資貸款,並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予伊,伊於89年3 月23日提示,因存款不足退票,為此爰依民法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給付貨款及利息之責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二十九萬八千八百五十九元,及自89年 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我們認為本件有表見代理的情形。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並非伊本人簽發,但系爭支票上印文應 該是真的,伊將空白支票與印章交給訴外人即伊前妻呂玲英 (90年5 月30日殁)保管,因為伊在上班,家裡的錢都是呂 玲英負責,所以伊不可能跟台亞國際開發公司購買餐具。再 者,原告主張其屢次催討,伊均置之不理的部分,並非事實 ,蓋原告曾於93年間聲請本院對伊核發支付命令,經伊異議 後視為起訴,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而經本院駁回後,原告 就沒有跟伊催討過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上關於發票人即被告之印文為真正,又台 亞國際開發公司係因出賣系爭餐具而取得系爭支票,其後將 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予原告,而原告遵期提示系爭支票竟未獲 兌現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且被 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對此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就此所為 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規定甚明。又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臺上字第八八七號、十七年上字第 九一七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與台亞國際 開發公司就系爭餐具成立買賣契約或至少就呂玲英向台亞國 際開發公司間購買系爭餐具之行為,應負表見代理責任云云 ,為被告否認,則原告應就被告本人有與台亞國際開發公司 成立系爭餐具之買賣契約,或其曾授權呂玲英與台亞國際開 發公司成立系爭餐具買賣契約等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一)被告於100年5月19日於本院審理時,固不否認系爭支票上 之發票人印文為真正,惟否認乃其本人簽發,況簽發支票 之原因多端,為清償自己之債務而簽發者有之,然為清償 他人之債務,甚至係遭人盜用印章而簽發者,亦非無可能 ,自不能僅因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印章為真正,即率爾推認 被告為系爭餐具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再者,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陳稱:因為我在上班,家裡的錢都是呂玲英在負責, 日常家務例如買菜或添購日用品或其他生活所需物品乃至 於奢侈品,都是呂玲英負責等語,為原告所不否認,故被 告所辯未與台亞國際開發公司就系爭餐具訂立買賣契約, 即非無據。
(二)又系爭餐具之買賣契約成立時,呂玲英有無向台亞國際開 發公司主張係為被告購置,並已獲得被告本人授權而具有 以被告名義成立系爭餐具買賣交易之權限,與被告有無明 知呂玲英以其名義向台亞國際開發公司訂購系爭餐具並表 示為被告代理人,或被告曾以任何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 呂玲英,或知呂玲英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表示之行 為等情,均未見原告舉證證明,縱然呂玲英以交付系爭支 票作為給付系爭餐具價金之方式,然簽發支票非僅為清償 自己債務一端,已如前述,則原告空言被告應就系爭餐具 之買賣契約負表見代理責任,亦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據債權讓與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二十九萬八千八百五十九元,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六、訴訟費用三千二百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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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