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967號
PCEV,100,板簡,967,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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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967號
原   告 林宏樺
上原告與被告瑞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貳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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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