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084號
PCEV,100,板簡,1084,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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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張曉惠
訴訟代理人 呂啓弘
上列原告對被告童武雄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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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