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張曉惠
訴訟代理人 呂啓弘
上列原告對被告童武雄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