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067號
PCEV,100,板簡,1067,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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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被   告 辰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雪莉

被   告 呂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高空車合約書中第十條約定:「˙˙˙若因本 合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高空車合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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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