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淺水灣山莊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繼陵
被 告 林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淺水灣山莊B棟管理委員會規約第20條第2項規 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 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士林地方法院或簡易法庭 為第一審法院」,有規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