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0年度,926號
PCEV,100,板小,926,201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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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926號
原   告 詹世欣
被   告 陳崇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
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即新台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鈞院以96年度易 字第1330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 國(下同)97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 改,於99年2月7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街93 號前,因細故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 犯意,從原告背後朝其腹部毆打,並持類似鑰匙圈折疊刀朝 原告腹部刺入,致原告受有腹壁穿刺傷等傷害。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下同)100000元(其中10000元為醫療費用,其餘90000 元為精神慰撫金),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則以:伊根本沒有傷害原告,怎麼會有賠償的問題等語 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仁愛醫院病危 通知單一紙、仁愛醫院醫療費用收據一紙、財團法人恩主公 醫院收據二紙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前開犯行,亦業經本院 以99年度易字第3246號刑事判決:「陳崇昇傷害人之身體,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在案,嗣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本院以100年度 上易字第85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自堪信 原告傷害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 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於法固屬有據,惟其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金額,則分述如下:
(一)醫療費用10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原告因受有前開之傷害,至仁愛醫院、財團法人 恩主公醫院治療,支出醫療費用1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 出病危通知書、醫療費用收據3張在卷為憑,經核前開醫 療費用所列之金額共計1282元,均為因本件傷害所支出之 醫療費用,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醫療費用在1282 元範 圍內,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二)精神慰撫金90000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 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 第223號判例意旨可參。爰審酌本件被告職業、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原告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 經濟狀況,及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50000元為適當,在此範 圍內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部分 ,則難以准許,應予駁回。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 金額共計51282元(1282+50000)。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中,於上開51282元範圍內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就原告 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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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