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5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鄔鎧玉
被 告 潘昭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路27之1號8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