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0年度,114號
PCEV,100,板小,114,2011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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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98,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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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