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張益利
訴訟代理人 陳彥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群電機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
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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