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役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1665號
TPAA,100,裁,1665,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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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徐明宗
被 上訴 人 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代 表 人 朱富圓
訴訟代理人 陳家麒
 戴正緯
上列當事人間禁役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 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 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雖略以:本件未依行政程序法 第158條規定辦理,被上訴人逾越權限,無法源依據,所為 之處分,係屬違法?上訴人於民國84年4月25日出獄時(後 備軍人身分仍在),兵役法當時相關法令與禁役之規定如何 ?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為禁役之授益處分,是否真正對上訴 人有利,並非單以是否須再服兵役為依據,上訴人已履行刑 責較重之刑罰,不應再次以兵役法重複罰之等語,為其論據 。惟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原處分不服之理 由,而非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 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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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