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1661號
TPAA,100,裁,1661,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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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張桓魁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王乾勇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 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 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 必要而言,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或法規是否牴觸法律而為之判 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 本院之見解相互牴觸,有由本院加以闡釋,以求法律解釋適 用之統一者是。
二、緣坐落高雄市○○區○○里○○路145之8號(高雄市與高雄 縣合併改制後門牌地址)未領使用執照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總面積4,736.1平方公尺,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6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標購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並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8年6月11日以雄院高96執敬字第85552 號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案。惟被上訴人前於83年7月 及89年11月執行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時,以現場勘定所調查 系爭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資料,並按其樓層 高度、地段調整率,分設房屋稅籍卡序A0(營業用計3,928 平方公尺、非住家非營業用計160.1平方公尺,合計4,088.1 平方公尺)及B0(非住家非營業用648平方公尺),以90×9 0×6公厘以上之鋼鐵造核定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下同) 1,929元,房屋現值總計9,135,800元,被上訴人以每年折舊 率1.2%逐年遞減課稅現值,計算系爭房屋99年之課稅現值為 6,823,300元,按其實際使用情形,分別依營業用及非住家 非營業用稅率計算99年房屋稅計192,385元,並依房屋稅條 例第5條及高雄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核課99 年房屋稅計192,385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 ,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原審 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 ,提起上訴,係以:就鐵皮屋之估價,有5種方式:甲說依 據高雄縣房屋估價規則,認鐵皮屋可使用52年,本件房屋現 值為6,823,300元;乙說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台86財字第 52051號令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認鐵皮屋可使用20 年,本件鐵皮屋已使用18年,殘餘年數為2年,其價值為788 ,000元;丙說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拍賣前委託許輝隆建築師 第1拍之鑑定價為4,750,790元;丁說即為本件第3拍之拍賣 價3,047,000元;戊說99年11月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委託不 動產估價師黃政治鑑定價4,436,000元,以上5說,或為地方 之縣規則,或為行政院之中央規則,或為專家之鑑定價,或 為市場機制之拍賣價,各有所本,應如何抉擇,自應有一套 適用標準,故本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自得提起本件上訴。又原判決未說明具體理由,僅泛言「 核計基礎不同,尚難混為一談」,就如何不同,未為說明, 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經查,上訴人上訴意旨雖援引 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主張本件上訴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云云,惟原判決已就本件兩造爭點 - 即被上訴人計算系爭房屋稅所依據之房屋課稅現值是否合 法及折舊年數有無依據等情,詳敘其應適用之法令及得心證 之理由,該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並無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就 同類事件有見解歧異,或與本院對同類事件已表示之見解( 如本院58年判字第345號、60年判字第810號、61年判字第31 9號判例及98年度判字第1427號、98年度判字第1472號、99 年度判字第588號判決)相互牴觸之情形,自無由本院統一 法律上意見之必要。上訴意旨所陳,無非重述其於原審所為 主張,並就原審已詳為敘明者,泛指原判決未說明具體理由 ,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提起上訴,不應許可,其上 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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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