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0年度,655號
TPSV,100,台聲,655,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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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五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張世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宗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
重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
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張凱輝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救字第五三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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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