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二號
聲 請 人 郭自強即郭自強建築師事務所
即被上訴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嘉義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一
○○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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