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提存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0年度,597號
TPSV,100,台抗,597,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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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七號
再 抗告 人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岳衡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提存事件
,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
(一○○年度抗字第五九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經法院依提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觀同條第三項規定自明。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提存所准許相對人取回提存物處分聲明異議,經台北地院依提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予以駁回,係屬不得再抗告之事件。乃再抗告人竟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提存法第二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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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