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一六號
抗 告 人 林能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美國學校(Taipei American School
Foundation)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勞上字第五六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勞上字第五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八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附卷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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